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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额合同,如未签署,则最迟应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未签署的,则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那么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此处的“工资”是劳动者的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对于社会保险金、税费,用人单位承担的仅是代缴义务,劳动者的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金缴纳由社会保险机 构负责,审理中一般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工资标准。 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 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每月应得公司,而不是实发工资。